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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9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告
合宜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樹根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被告
賴華明
訴訟代理人
盧奇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依另件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而於民國102年11月8日裁定命在該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原告所提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95號裁定在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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