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477號債 權 人 川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孫維屏即徐文惠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75條定有明文,是知在拋棄繼承權後,繼承人成為自始不是繼承人,在法律效果上即與該繼承事件完全無涉。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孫維屏即徐文惠之繼承人、徐嬿茹即徐文惠之繼承人及徐亞琳即徐文惠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3人均業已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01年度繼字第912號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在案。依上開說明,本件債 權人就債務人等請求核發支付命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