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160號債 權 人 義大製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林秀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文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 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事務所設於新北市板橋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 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 513 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