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林玲姿即安宏企業社 代 理 人 林朝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其所簽發發票日期民國102年5月20日、票號CD0000000 之支票乙紙,聲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並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一件為證。 二、按公示催告程序者,謂法院依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特別程序。又所謂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指聲請人所主張之權利有利害關係之人,而不明其究為何人或不明其姓名,甚至其人之有無亦屬不明者而言(臺灣高等法院86年抗字第3292號民事裁定參照)。經查:聲請人於102年5月31日具狀陳報該支票已經有人提示,則該支票既已由第三人向銀行提示付款,則支票持票人並非不明,聲請人欲否認持票人之權利,得依一般訴訟程序解決,並無聲請公示催告之必要。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