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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司字第20號

展延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20號

聲請人
江啟東 即億典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億典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一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億典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97年10月11日就任億典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97年10月24日聲報就任。嗣因直至目前為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於102年3月19日才執行本公司不動產實行分配,故現階段尚未完成國稅局清算申報,尚無法辦理清算完結,爰請鈞院准予再展延清算期間六個月,以便順利進行清算程序並辦理清算完結等語。

三、經聲請人所提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函及分配表影本各乙份,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清算人亦應於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分配完成後,就各債權人受償情形製作清算期間之收支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清算所得申報書等簿冊,送監察人審認後提請股東會承認,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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