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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司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展延清算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7 日

  • 原告
    江啟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45號聲 請 人 江啟東 即億典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億典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一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億典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97年10月11日就任億典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97年10月24日聲報就任。嗣因直至目前為止,已完成國稅局清算申報,惟國稅局尚在審查中尚未核定,爰請鈞院准予再展延清算期日六個月,以便順利進行清算程序並辦理清算完結等語。 三、經核閱相關卷證及聲請人所提清算申報書收據聯影本乙份,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但清算人亦應於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核定後,積極辦理後續清算程序,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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