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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3號

聲請人
留國偉
相對人
川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憲欽
法定代理人
許修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川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5年3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6年3 月2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依法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相對人不依約履行,尚欠本金4,000,000 元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土地登記謄本二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3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川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經88年10月25日經88中字第000000000 號函解散登記,雖然該公司股東在88年10月15日選任許巍議為清算人,但是許巍議已於92年5 月20日死亡,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抄錄本、公司章程抄錄本、股東臨時會議記錄抄錄本、除戶戶籍謄本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故以相對人公司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 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13號│├──┬──────────────────┬─┬────┬────┬──┤│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地 號│目│平方公尺│ │ │├──┼───┼────┼──┼──┼───┼─┼────┼────┼──┤│001 │嘉義巿│ │荖藤│ │173-10│旱│19 │8分之2 │ │├──┼───┼────┼──┼──┼───┼─┼────┼────┼──┤│002 │嘉義巿│ │荖藤│ │173-4 │旱│131 │8分之2 │ │└──┴───┴────┴──┴──┴───┴─┴────┴────┴──┘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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