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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0號

聲請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
相對人
龍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珠慶

      王稟富即王勝源

      王周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3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泓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87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9年12月23日,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至展延期日仍未繳納積欠稅款24,235,081元及其利息,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提供擔保品申請書、擔保具結書、欠稅總歸戶查詢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上開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 條之1、第322條第1項及第8條第2項復定有明文。故於清算程序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必須待清算完結後,法人格始得歸於消滅。查本件相對人龍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雖經高雄市政府以97年10月7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廢止登記,然迄業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申報清算或選任清算人,有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變更登記事項卡、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3月5日函文在卷可稽,自應行清算,並以廢止時之全體董事即王珠慶、王稟富即王勝源及王周文為其法定代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 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20號│├──┬─────────────────────┬─┬──────┬───────┬──────┤│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001 │嘉義市│ │未廣│五 │9-84 │建│74.00 │全部 │ │└──┴───┴────┴──┴───┴─────┴─┴──────┴───────┴──────┘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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