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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5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54號

聲請人
生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淵隆
相對人
梁晉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八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6月1日登記解散,經聲請人陳報已選任蕭淵隆為公司之清算人,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影本為證,併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2年度司票字第254號│├──┬──────┬─────┬───────┬───────┬────┬───┤│ 編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備 考││ 號 │ │(新臺幣)│ │ │ │ │├──┼──────┼─────┼───────┼───────┼────┼───┤│001 │97年8月10日 │40,000元 │101年9月20日 │101年9月20日 │TH009471│ │├──┼──────┼─────┼───────┼───────┼────┼───┤│002 │97年8月10日 │40,000元 │101年10月20日 │101年10月20日 │TH009472│ │├──┼──────┼─────┼───────┼───────┼────┼───┤│003 │97年8月10日 │40,000元 │101年11月20日 │101年11月20日 │TH009473│ │├──┼──────┼─────┼───────┼───────┼────┼───┤│004 │97年8月10日 │40,000元 │101年12月20日 │101年12月20日 │TH009474│ │├──┼──────┼─────┼───────┼───────┼────┼───┤│005 │97年8月10日 │40,000元 │102年1月20日 │102年1月20日 │TH009475│ │├──┼──────┼─────┼───────┼───────┼────┼───┤│006 │97年8月10日 │40,000元 │102年2月20日 │102年2月20日 │TH009501│ │├──┼──────┼─────┼───────┼───────┼────┼───┤│007 │97年8月10日 │40,000元 │102年3月20日 │102年3月20日 │TH009502│ │├──┼──────┼─────┼───────┼───────┼────┼───┤│008 │97年8月10日 │40,000元 │102年4月20日 │102年4月20日 │TH009503│ │└──┴──────┴─────┴───────┴───────┴────┴───┘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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