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95號聲 請 人 官義成 相 對 人 維興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盧雪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02年11月21日經提示 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 本票附表: 102年度司票字第795號│ ├──┬───────┬───────┬───────┬─────┬───┤ │ 編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 票據號碼 │備 考│ │ 號 │ │(新 臺 幣)│ │ │ │ ├──┼───────┼───────┼───────┼─────┼───┤ │001 │102年8月2日 │1,000,000元 │ 未記載 │CH397461 │ │ └──┴───────┴───────┴───────┴─────┴───┘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