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執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執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劉育辰律師(即松井食品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破 產 人 松井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照 代 理 人 何永福律師 複 代理 人 嚴天琮律師 破產債權人 宇田香料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晉 破產債權人 立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乙格 破產債權人 江建臻 破產債權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王國平 代 理 人 羅 瓊 破產債權人 兼 監查 人 郭淑貞 上列聲請人因松井食品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及破產監查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松井食品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郭淑貞擔任松井食品有限公司破產監查人之報酬定為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84條、第95條第1項第3款、第97條定有明文。又前揭破產法第84條有關破產管理人報酬之規定,於監查人準用之,同法第128 條復有明定。法院核定前開報酬,應斟酌破產事件之繁簡,破產事件價額,當事人所受利益程度,破產管理人就該事件所費時間,同業標準,破產管理人之地位及分配財團之多寡等一切情形而為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擔任破產人松井食品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經委託鑑定人鑑定破產人所餘資產價格後,以鑑定價格為底價,於民國103年3月20日登報公告拍賣破產財團之動產,於同年4月7日上午9 月30分許,聲請人偕同破產監查人郭淑貞完成拍賣程序,現僅剩分配破產債權階段,為製作債權分配表,爰聲請裁定破產管理人與監查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破產人松井食品有限公司所有動產業已約新臺幣(下同)4 萬餘元價格出售,且破產人尚有票據債權50萬元等情,業經破產管理人即聲請人陳報在卷,且有支票影本1 份可佐。本院審酌本件破產債權人人數不多,破產管理人任職期間不長,破產人之資產僅有動產及票據債權,資產種類單純,且變價清理程序僅會同破產監查人郭淑貞進行1 次公告拍賣即完成程序等情,認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2 萬元為適當、破產監查人之報酬以5 千元為適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