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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執破字第2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周俞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執破字第2號

聲請人
劉育辰律師(即松井食品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聲請人
破 產 人 松井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照
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複代理人
破產債權人 宇田香料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晉
法定代理人
破產債權人 立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乙格
法定代理人
破產債權人 江建臻
兼上列三人
共同代理人
郭淑貞
共同代理人
破產債權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王國平
代理人
羅瓊

上列聲請人因破產人松井食品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管理人劉育辰律師於民國一0三年四月三十日製作如附件所示分配表(債權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財團財產業經變價完成,所得價款合計新臺幣(下同)54萬4,700 元可供分配,扣除本件破產管理人報酬2萬元、監查人報酬5,000元及事務費1萬1,630元等財團費用3萬6,630 元,應優先受償,尚有餘額50萬8,070元可資分配,各債權人所得分配之金額各如附件債權人之分配表所示,爰聲請認可分配表等語,並提出破產財團分配之所有相關單據附卷為憑。

三、經核如附件所示分配表所載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附件所示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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