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執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執破字第2號破 產 人 松井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照 代 理 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破產管理人 劉育辰律師 破產債權人 宇田香料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晉 破產債權人 立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乙格 破產債權人 江建臻 破產債權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王國平 代 理 人 羅瓊 破產債權人 兼 監查 人 郭淑貞 上列松井食品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破產管理人陳報意旨略以:本件財團費用及各破產債權人依分配表應受分配之金額均已分配完畢,且已經完成最終分配,爰提出相關分配之報告等語。 二、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破產程序經選定劉育辰律師為破產管理人,嗣經破產管理人將破產財團財產依規定作成分配表,經本院裁定認可並公告之,且無人對分配表提出異議,隨即由破產管理人進行分配完畢,有破產管理人提出各破產債權人領款證明為證,足認本件已完成最後分配,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三、依破產法第146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