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黃茂宏
- 當事人洪敏笋、陳榮塘、陳榮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20號原 告 洪敏笋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陳建宏律師 被 告 陳榮塘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林唐緯律師 被 告 陳榮良 王陳秀鈺 陳榮義 陳榮寰 陳昱廷 陳昱宏 陳俞靜 陳明賢 陳怡燁 永延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丁紹陵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然經裁定駁回確定。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45,673,134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783,7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家事法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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