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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20號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黃茂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20號

原告
洪敏笋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被告
陳榮塘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唐緯律師
被告
陳榮良
被告
王陳秀鈺
被告
陳榮義
被告
陳榮寰
被告
陳昱廷
被告
陳昱宏
被告
陳俞靜
被告
陳明賢
被告
陳怡燁
被告
永延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丁紹陵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然經裁定駁回確定。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45,673,134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783,7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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