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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號

原告
鍾文湧即興勇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袁佩君
被告
上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玲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複代理人
楊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1月28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呈報系爭打鋼軌樁工程係何人所施作?證人陳瑞聰之姓名與住居所為何,請協同於期日到場作證。又系爭罰款通知單4張中所載違規事項,是否均係原告所施作之工程?有何證據可憑?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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