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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上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鍾文湧即興勇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4,424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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