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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
    呂仲玉
  • 法定代理人
    洪莉淇、張茂森

  • 上訴人
    宜鴻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福樟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宜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莉淇 被上訴人  福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樟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85,06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21,4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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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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