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呂仲玉
- 法定代理人洪莉淇、張茂森
- 上訴人宜鴻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福樟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宜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莉淇 被上訴人 福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樟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85,06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21,4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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