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宜鴻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莉淇
- 被上訴人
- 福樟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茂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樟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85,06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21,4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