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號原 告 金光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馨文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被 告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 ,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