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號
- 原告
- 金光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馨文
- 訴訟代理人
- 劉烱意律師
- 被告
- 嘉義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黃敏惠
- 訴訟代理人
- 張雯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奚淑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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