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詹詠嘉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哲全景觀工程即鄧志杰 鑫榮工程行即羅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聲明對於不利上訴人部分表示不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0,301元,訴訟標的即核定為1,050,301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用17,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