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7號 上 訴 人 蕭智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洋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891,74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民二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