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9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92號
- 聲請人
- 欣震興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凱聖
- 相對人
-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同法規定之聲請事件亦有適用。次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本案尚未繫屬者,應由命假扣押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聲請人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聲請人對其負有債務而聲請假扣押裁定,並以鈞院102年度執全助新字第138號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扣押聲請人之存款,惟聲請人並未對相對人負有任何債務,其假扣押殊有未當,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係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076 號假扣押裁定,向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臺南地方法院執行處102年度司執全字第680號受理後,就聲請人之財產(工程款、存款)部份囑託本院民事執行處執行,由本院以102 年度執全助字第138 號事件受理在案,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執全助字第138 號假扣押保全程序案卷(含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680 號影印卷)等核閱屬實。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限期起訴,自應向命假扣押之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之,聲請人茲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