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9號
- 原告
- 林和平即機智配管材料行
- 被告
- 欣永晉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李明憲
- 被告
- 李有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24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45,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285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應補繳新臺幣21,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