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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梁淑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告
林和平即機智配管材料行
被告
欣永晉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明憲
被告
李有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24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45,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285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應補繳新臺幣21,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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