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3 日
- 法官梁淑美
- 原告林和平即機智配管材料行
- 被告欣永晉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李明憲、李有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林和平即機智配管材料行 被 告 欣永晉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明憲 被 告 李有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24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45,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2,285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應補繳新臺幣21,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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