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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9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告
黃國賓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被告
許記彰
被告
松柏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宜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記彰、松柏木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81,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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