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9號
- 原告
- 黃國賓
- 訴訟代理人
- 陳信宏律師
- 被告
- 許記彰
- 被告
- 松柏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宜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記彰、松柏木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81,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