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1號
- 原告
- 大合順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邱月娥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學律師
- 被告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歐秋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93,53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