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2號
- 原告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訴訟代理人
- 莊能為
- 被告
- 東洋休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李東洋
- 被告
- 林裕盛
林美伶
李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40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4,316,696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233,26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32,76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