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11號
- 原告
- 旗昌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良
原告因與被告馬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119,912元,應徵裁判費 21,9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1,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