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2號
- 原告
- 勤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春賢
- 被告
-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象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44002 號強制執行程序,依該執行卷宗債權人即被告所執執行名義之請求金額為新臺幣58,901元,爰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8,90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