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 告 陳輝良 被 告 瑞記碾米工廠即李滄淇 被 告 米圃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璐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記碾米工廠即李滄淇、米圃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9,1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7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