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林美玲 被 告 米圃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850,84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