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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85號

執行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柯月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告
游能參
訴訟代理人
林勝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興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院參酌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9170號債務執行卷附嘉義縣工業會鑑估債務人所有動產現值明細表,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肆拾叁萬壹仟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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