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34號 原 告 薩摩亞商明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儀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被 告 發得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國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117,8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 核定為新臺幣33,109,236元(依原告於民國102年9月26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賣出之即期匯率29.62折算,1,117,800×29.6 2=33,109,23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3,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