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5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56號
- 原告
- 喜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噯蓁
- 被告
- 舒益康農牧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綠群
- 訴訟代理人
- 陳泓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舒益康農牧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舒益康農牧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3,200元,應繳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50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