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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6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陳端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告
東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南宏
被告
東本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0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4,313元,應繳裁判費16,9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43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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