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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9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91號

原告
羅國榮即鑫榮工程行
被告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詠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扣除支付命令已繳納之500元外,尚應補繳6,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份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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