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9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91號
- 原告
- 羅國榮即鑫榮工程行
- 被告
-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詠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扣除支付命令已繳納之500元外,尚應補繳6,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