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91號原 告 羅國榮即鑫榮工程行 被 告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詠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000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扣除支付命令已繳納之500元外,尚應補繳6,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份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