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 告 哲全景觀工程即鄧志杰 鑫榮工程行即羅國榮 被 告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詠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69,726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