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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林中如
  • 法定代理人
    呂明憲

  • 原告
    嘉敏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12號 原   告 嘉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明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鈺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961,06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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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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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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