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4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42號
- 原告
- 久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生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賃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請求租賃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智捷工程科技有限公
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曹智明、被告潘孝伊 3人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潘孝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584,074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5,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