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7號 原 告 宜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莉淇 被 告 福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417,73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0,8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