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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7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梁淑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7號

原告
宜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莉淇
被告
福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417,73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0,8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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