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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8號

遲延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陳思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8號

原告
柏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寶崇
被告
陳傳芳
被告
姜明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遲延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8日所為移送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抗告,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鈞院於民國102 年3 月8 日認抗告人向無管轄權法院起訴,裁定本案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等語。然依據本案涉訟事實相關之合約書,內容貳、付款方式之第8 項(5 )記載:「如因本訂購單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轄(應為管轄誤載)法院」,爰提起抗告等語。

三、經查,雖抗告人至102 年3 月22日始依抗告狀檢具前揭合約內容影本,而為本院為上開移轉管轄裁定時所未能審酌,但依抗告人所提合約內容影本,兩造既依合意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前於102 年3 月8 日所為之移送管轄裁定,尚難認為允洽,原裁定自應予撤銷。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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