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過
- 即被告
- 葉其山
- 即被告
- 葉佩瑄
- 即被告
- 視同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麽東
- 即被告
- 葉南中
- 即被告
- 葉永萌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葉相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及最高法院72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㈡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39,227元(即土地面積5730.6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92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925/696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46,6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