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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2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2號

上訴人
程鈴惠
上訴人
董德堉
被上訴人
輝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丁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以上訴人所可得之利益,分別核定上訴人程鈴惠為新臺幣(下同)399,192元,及上訴人董德堉為622,707元,各應徵裁判費上訴人程鈴惠為6,450元,及上訴人董德堉為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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