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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2號

給付股息紅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2號

抗告人
永振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守德
相對人
劉守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股息紅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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