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3號
- 原告
- 欣永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憲
- 訴訟代理人
- 李有得
- 被告
- 宜鴻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莉淇
- 訴訟代理人
- 湯光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9日所為之102年度訴字第293號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被告名稱「宜鴻源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宜鴻營造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被告名稱應為「宜鴻營造有限公司」,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9日所為之民事判決,關於被告名稱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