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2號 上 訴 人 維興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盧雪花 被上訴人 游能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能參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84,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