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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3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3號

上訴人
大合順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邱月娥
被上訴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歐秋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3,5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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