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3號
- 上訴人
- 大合順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邱月娥
- 被上訴人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歐秋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3,5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