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呂仲玉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興分公司、米圃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8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桂 訴訟代理人 郭致銘 被 告 米圃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1月12日下午03時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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