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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呂仲玉

  • 當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興分公司米圃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8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桂 訴訟代理人 郭致銘 被   告 米圃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1月12日下午03時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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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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