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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馮保郎曾宏揚李依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1號

原告
簡慈容
被告
聯成農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方貞娥
被告
周勝山
被告
周鄭梅雪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1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法 官 曾宏揚

法 官 李依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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