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84號 原 告 即上訴 人 顏敏倉 被 告 即被上訴人 張俊明即勝譽毛巾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2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52,225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7,24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邱美英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