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8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馮保郎邱美英李依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84號

原告
即上訴人
顏敏倉
被告
即被上訴人
張俊明即勝譽毛巾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52,225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法 官 邱美英

               法 官 李依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