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8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84號
- 原告
- 即上訴人
- 顏敏倉
- 被告
- 即被上訴人
- 張俊明即勝譽毛巾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52,225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