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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6號

上訴人即

被告
蔡京翰即蔡一煌之繼承人
被告
上訴人即
被告
山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乾
法定代理人
上訴人即
被告
李淑卿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古佳立即古忠保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郭惠珍即古忠保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郭惠珍即古忠保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古謝榮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21,74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6,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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