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6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蔡京翰即蔡一煌之繼承人
- 被告
- 上訴人即
- 被告
- 山慶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永乾
- 法定代理人
- 上訴人即
- 被告
- 李淑卿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古佳立即古忠保之繼承人
- 兼法定代理郭惠珍即古忠保之繼承人
- 人
- 兼法定代理郭惠珍即古忠保之繼承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古謝榮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21,74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6,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