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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00號

確認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00號

原告
任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幸君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被告
嘉義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游榮修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馥瑤律師
複代理人
張育瑋律師
被告
三五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鄭啟超
訴訟代理人
王瑞發
被告
偉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豐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2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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